來源:蘭臺勞動微信號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試用期勞動者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試用期期限符合法律約定。用人單位應保證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期限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即便勞動者簽字確認,該約定也會因違背法律規定而沒有法律效力。
(2)制定合法、清晰、明確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要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首先應當明確錄用條件是什么。對于錄用條件的設定,無論是在招聘廣告還是職位說明書中,都應當清晰、明確。另外,對于錄用條件的設定應當合法合理。例如,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①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況有隱瞞或虛構事實的,包括提供虛假個人重要證件的,如學歷證書、身份證、護照等;對個人情況說明與事實有重大出入的,如履歷、知識、技能、業績、健康等;
②在試用期存在工作失誤的,并在規章制度明確“工作失誤”的判斷標準等。
(3)錄用條件應當公示,并由勞動者簽收。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應當進行公示,讓勞動者知悉。如在錄用通知書、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中列明。為了留存公示的證據,建議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在崗位說明或錄用條件上簽名,以證明勞動者已知悉錄用條件。
(4)建立有效可行的試用期考核制度。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往往與試用期期間的一些考核成績掛鉤。但是,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缺乏明確的考核標準,因此被判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建議用人單位制定具體準確的考核辦法和標準,考核標準應當盡量量化、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模糊不清、理解有歧義,并對考核結果進行記錄,并予以公示,這樣使考核結果有理有據,客觀公正。一旦勞動者考核不合格,用人單位就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5)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6)解除時間。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試用期員工的,該解除行為必須在試用期內做出,超出試用期則會被認定為無效或違法解除。